规章制度

我院学生干部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21日 10:22 作者:古天乐代言太阳集团网址 访问量:

鲁交院学发[2007]12号

(2007年4月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学生干部的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推动学生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学校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生工作的意见》和《我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干部是优秀学生的代表,是学校、系(院)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开展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是实施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学生干部是指:

(一)学校团委、学生会中的学生组成人员;

(二)系(院)团总支、学生会中的学生组成人员;

(三)学生党支部、班委会、团支部组成人员;

(四)校级、系(院)级学生团体主要负责人;

(五)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团委认可的其他学生组织负责人。

第四条 学生干部在学校党委、系(院)党总支领导下,在学生工作处、团委及团总支指导下开展工作。

党章、团章中对党、团组织中的学生干部的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按党章、团章规定执行,无规定的按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学生干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精神风貌,诚实守信,作风正派,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热爱集体,团结同学,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在学生中具有较高的威信;

(四)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科学文化素养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五)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努力,成绩优良;

(六)具有适应工作需要的健康体魄。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生干部:

(一)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三)任职期间综合测评结果达不到本班前50%名次的;

(四)任职学期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五)其他不能胜任或担任学生干部工作的。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职责

第七条 学生干部的基本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学校、系(院)的指示和要求,拟定工作计划,完成工作任务;

(二)带领广大学生认真学好专业知识,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积极组织开展第二课堂活动,拓展素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四)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学校反映学生的意见和建议;

(五)发挥学生组织的作用,配合学校做好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

(七)积极开展院校间学生组织的工作交流。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学生工作方面的有关会议,学习学生工作方面的有关文件,接受学生干部教育和培训;

(二)在学校学生工作方面的有关会议上和刊物上,参加关于学生方面政策和制度的讨论,对学校及各级学生组织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进行监督;

(三)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四)在任职期间获得公正评价,申请获得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五)对学校各级组织做出的处分处理进行申辩,可以为其他学生干部作证和辩护;

(六)对学校及各级学生组织的决议和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意见,并且可以向学校及上级学生组织提出自己的意见;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带头学习专业知识,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在学习、工作和社会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个人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及时向学校各级组织反映学生的要求、意见和建议,维护广大同学的合法权益;

(四)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执行学校和学生组织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五)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活动以及课余活动;

(六)协助学校做好学生奖励和资助等学生日常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选拔与培养

第十条 学生干部的产生,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采取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任命、指定等形式产生。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程序:

(一)学校团委中学生组成人员、学生会组成人员通过个人申请,系(院)推荐,团委、学生工作处考核,通过选举或竞聘方式产生,学校党委批准;

(二)系(院)团总支学生组成人员、学生会组成人员通过个人申请、辅导员推荐,通过选举或竞聘等方式产生,系(院)党总支批准,团委备案;

(三)学生党支部、团支部组成人员通过个人申请、支部民主选举或组织任命等方式产生,系(院)党总支、团总支备案;

(四)学生班委会组成人员通过个人申请,班主任推荐,通过竞聘方式产生,报系(院)批准,学生工作处备案;

(五)学生团体主要负责人由各团体民主选举产生,报团委备案。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在任职前须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一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一的学生干部,应予以撤职或免职。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的培养坚持“在使用中培养,在培养中提高”的原则,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中发挥主体作用。

第十七条 学校定期进行学生干部培训,充分利用党校、团校、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活动、讲座、例会等形式,围绕工作职责、工作方法、工作经验、工作情况、工作任务以及学生教育管理方面的内容进行。

第十八条 学生干部的培训应纳入学生工作计划。学生干部上岗前和在岗时,应结合他们的特点和需要,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

第十九条 学校对优秀学生干部予以重点培养。通过开展推优工作,把表现好、工作成绩显著的学生干部分期分批送到团校、党校学习,推荐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干部入党。

第六章 学生干部的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条 学生干部由学生工作处、团委和系(院)党、团组织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班委会组成人员一般为7到9人。团支部组成人员一般为3人。

系(院)根据班级学生人数的多少,可适当增减学生班委会、团支部组成人数。但班委会、团支部组成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班级学生总数的25%。

学生班委会、团支部干部可交叉任职和兼职。

第二十二条 校级学生会的组成人员一般不超过学校学生总数的1%,系(院)学生会组成人员一般不超过40人。

学生团体负责人数按团体章程确定。

团委、团总支中学生委员要占一定比例。

第二十三条 校学生会干部在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由学校党委委托校团委负责日常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学校党委。

第二十四条 系(院)学生会干部在系(院)团总支指导下开展工作,由系(院)党总支委托团总支和校学生会负责日常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系(院)党总支和校团委。

第二十五条 团委、系(院)团总支学生干部由团委、系(院)团总支负责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党支部、班委会、团支部干部由辅导员、班主任负责管理和考核,并将主要干部的考核结果报系(院)党、团组织。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团体负责人根据团体章程规定接受考核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程序:

(一)学生干部应进行工作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填写学生干部考核表;

(二)按照学生干部管理权限,组成学生干部考核小组,进行评议考核,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书面通知本人;

(三)学生干部应根据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措施,报考核小组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生干部考核的内容:

学生干部考核应遵循德才兼备、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的原则,主要包括德、能、勤、绩等方面。

第三十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考核等级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学校每学期进行一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应结合学生干部的考核进行。

系(院)每学期推荐和学校审批的优秀学生干部人数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学生干部总数的30%。

第三十一条 一学年连续两次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学生的,可申请本学年校长奖学金;一学年连续两次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的,可申请本学年省级优秀学生干部。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考核优秀的学生干部授予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颁发“优秀学生干部”荣誉证书、奖章和奖品。优秀学生干部应填写《我院优秀学生干部审批表》,有关奖励材料记入学生个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三十三条 学生干部本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申请复议。

第三十四条 考核结果作为学生干部班级综合测评、就业推荐、推优入党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