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交院学发[2007]11号
(2007年4月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对我校大学生第二课堂活动的管理,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促进校园文明建设,推进素质教育,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第二课堂活动系指课堂教学之外,由学校或学校相关团体有组织开展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第三条 学校鼓励学生组织和参加各类有益于身心健康发展的第二课堂活动,在活动中增长知识和才干,并创造条件为学生组织和开展活动提供保证。
第二章 第二课堂活动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任组长,党委宣传部、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科研处、财务处、保卫处、总务处、团委及各系(院)负责人为成员的第二课堂活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第二课堂活动。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团委,负责第二课堂活动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 学校各级共青团组织、学生会组织、学生班级及学生团体应经常性地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各部门(单位)应给予积极的支持和配合。
第六条 组织和参加第二课堂活动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确保校园的安全、文明、有序;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七条 不得借第二课堂活动的名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不得组织和参与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活动,不得组织和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组织和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进行宗教活动。
第八条 学生举行校外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予以劝阻或制止。不听劝阻或在学校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的,按学校学生管理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学生举行校内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按如下程序办理:提出申请报所在系(院);系(院)提出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工作处提出意见,报学校审批;按照许可的目的、时间、地点、路线及相关要求组织实施。
未经批准,任何团体和个人不得举行校内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第十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集会)、文娱体育活动(集会)及其它庆祝、纪念等活动(集会),应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学生举行第二课堂活动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三章 第二课堂活动的组织
第十二条 学校各级共青团组织、学生会组织、学生团体及学生班级是第二课堂活动的主要组织机构,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组织第二课堂活动,学生个人经批准也可组织相关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团体组织开展第二课堂活动可以与校外企事业单位联合,寻求社会赞助,但不得借第二课堂的名义组织经营经销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团委要加强对第二课堂活动的指导和管理,引导第二课堂活动良性运行和发展。
第四章 学生团体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校大力提倡、鼓励、引导和支持学生团体开展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并为成立学生团体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六条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团委是学校指导和管理学生团体的部门,学校制定《我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对学生团体的申办程序、活动开展等予以规范。
第十八条 成立学生团体必须经校团委审批,未经批准成立的学生团体为校内非法团体,应予以取缔,学校对其负责人或发起人给予教育。对拒不遵守学校关于学生团体管理的相关规定,经教育无效的,按照《我院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不得组织和参加“同乡会”、“老乡会”等类似的学生团体。
第二十条 学生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和自身学业的完成。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团委选聘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高、思想作风正、熟悉学生团体业务的教师作为学生团体的指导老师,学生团体也可在征得团委同意后自行聘请。
第二十二条 对条件成熟的学生团体,建立党团组织,以加强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团委应对学生团体进行定期注册、检查、考核,对运行情况好的团体给予表彰,对违反规定的团体给予处理。
第五章 第二课堂活动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第二课堂活动的经费来源主要有:学校列支的用于学生活动的相关经费;社会或企事业单位赞助用于学生活动的经费;学生开展公益活动的合法所得经费等。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团体经批准后可适当收取会费。会费应全部用于开展活动,并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使用情况,接受团体成员的监督,并定期报校团委审核。
第二十七条 第二课堂活动经费使用按照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应厉行节约,充分发挥作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解释。